甘辦發〔2018〕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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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各部門,省州屬行政企事業單位,州屬企事業單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十二屆州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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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月1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
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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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依據《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482號)、《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6〕30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規定》(川府發〔2014〕5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其他省份和市(州)管理規定,結合甘孜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資金或政府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超過50%,以及政府性資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新建、改建或擴建項目。
第三條??發展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審批等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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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四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規劃管理和項目儲備制度。所有申報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的建設項目,且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政府投資方向。?
第五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由各行業主管部門、項目業主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負責。?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地質勘探、初步設計、預算控制價批復等。?
第六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核準)。3000萬元以下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由縣(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由州級及以上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州本級項目由州級及以上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政法和涉密項目等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行業系統要求執行。
第七條??除重大項目或有特殊要求項目需先編制項目建議書外,經依法批準的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可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對點多面廣、單個投資在4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用實施方案代替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項目實施方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的深度。
第八條??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準項目建議書。
第九條??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項目單位應當申請辦理選址意見、用地預審、節能評估和審查手續,以及根據項目情況按相關規定和行業要求必須履行的相關審查程序。環評審批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環評審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同時進行,但仍須在開工前完成。
第十一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審批權限及時進行審批辦理。對符合條件的,給予項目賦碼(特殊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應當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依法編制工程勘察文件、方案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和概算。
第十三條??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編制完成后報行業部門,由行業部門會同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應當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編制完成后,按規定送財政部門評審,核定項目預算。財政部門向項目單位出具初步評審意見后,項目單位應按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未按期回復的,財政部門將按《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視同同意該評審意見。
第十五條??項目單位應當將財政部門評審價作為招標最高限價。項目預算超過項目概算的,由項目單位通知設計單位重新設計。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明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不具備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行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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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代建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并依法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嚴禁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包或違法分包。中標人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和主要技術負責人與投標文件不符的(特殊情況已按更換程序辦理的除外),視同轉包。
第十九條??項目施工依法實行監理制。監理人員應當掛牌上崗,嚴格按規定實施監理,監督其他從業人員到崗到位,切實履行質量管理、安全監督、工程進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監理職責。?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滿足國家規定開工條件后開工建設。不具備國家規定開工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投資全過程管理,確保項目總投資控制在概算以內。
項目主管部門履行概算管理和監督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控制;項目單位在其主管部門領導和監督下對概算管理負主要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執行;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設計規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責任;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履行概算監督責任;工程咨詢單位對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的全面性和準確性負責;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概算控制責任。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方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項目概算,加強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二條??經審批部門批準同意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建設標準、調整建設規模、增減建設內容、改變項目投資。確因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原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200萬元或10%以上的,必須事前經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政府分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向項目審批部門正式申請調整概算。項目審批部門委托審計部門或相關咨詢機構評審,依據審計或評審結果報經政府分管項目投資工作領導簽字同意后,進行概算調整,超概部分資金由項目單位自行籌集解決。相關行業系統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行業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建立月報制度。項目單位按月向州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統計部門和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的投資完成和工程進度情況。?
第二十四條??項目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責任人名稱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五條??項目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對項目竣工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保證檔案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按規定及時移送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在3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辦理相關的結算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并按規定報項目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產等專項驗收的,應當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驗收。各專項驗收、竣工財務決算完成后,應當由投資主管部門或由其委托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綜合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及產權登記手續。未經竣工驗收的項目,不得計入固定資產。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建成交付使用或運行后,發展改革部門可組織或委托相關部門、機構,開展項目后評價,加強和改進項目管理。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工程建設安全全過程監管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相關行政領導、項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設計、施工以及監理單位相關責任人,按各自職責對工程建設安全全過程負責,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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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資金監管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建設施工單位根據合同、工程進度等規定提出申請,經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復核,由財政部門直接向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撥付資金。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工程進度款按照資金預算和計量的要求,實行分期撥付制度。工程進場開工后,工程建設預付款按不超過合同價的30%撥付;工程完工后,累計撥付不得超過80%;工程竣工驗收后累計撥付不得超過85%,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審核后累計撥付不得超過95%;預留5%的質保金,待合同約定的質保期滿,無質量問題后再行撥付。
第三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暫停撥付工程建設款。
(1)未按規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未按規定專款專用的;未按規定報送材料的,報送虛假材料的,簽字不全的;
(2)未按規定進行賬務核算的;
(3)未按規定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
(4)未按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的;
(5)未按批復規模和標準進行建設,擅自提高設計標準,擴大建設規模,超投資概算的;
(6)違反相關合同約定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財務制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和基本建設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專賬核算。
第三十四條??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辦法,由項目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工作,財政部門可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對符合審批條件的,原則上60日內完成批復工作。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納入同級預算管理,連續結轉超過兩年的項目資金,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通知的通知》(川辦發〔2015〕19號)規定,由同級政府收回統籌使用。對確需繼續執行的項目,所需資金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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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在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重點審計下列事項: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建設管理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
(三)概(預)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變動情況;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五)招標投標程序和執行情況;
(六)合同簽訂、履行及變更情況;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情況;
(八)投資控制、投資完成和工程造價情況;
(九)工程質量管理和驗收情況;
(十)相關部門和參建單位履職盡責情況;
(十一)建設項目績效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組織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聘請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第三十九條??被審計單位應當在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下列資料以及相關的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電子數據:
(一)概(預)算以及規劃許可、建設用地、環境影響評價等批準文件和資料;
(二)招標投標文件、合同、協議文本資料;
(三)勘察資料,設計、施工、竣工圖紙,施工圖審查文件和工程變更資料;
(四)隱蔽工程、現場簽證、設備材料檢驗、工程質量檢驗、工程結算等資料;
(五)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資料;
(六)工程質量驗收、項目交工驗收、工程(造價)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等資料;
(七)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出具的檢查結論或者報告;
(八)審計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被審計單位及其負責人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第四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后,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財務和造價咨詢機構實施審核,咨詢機構應當依據國家相關規定依法出具審核結果報告,并對審核結果負責,抄送同級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保留對咨詢機構審核結果的復核權。審計部門應重點加大對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重大民生項目等的審計監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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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一條??紀委監委、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應規定追究責任。
(一)建設咨詢、中介機構在開展項目咨詢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的;勘察單位工作不細、深度不夠,成果失真的;設計單位未按照經批復核定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及預算,設計質量低劣存在錯誤、失誤、漏項的;施工單位不按批準的施工圖和有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的;代建單位違反國家和州縣(市)政府有關建設管理代建規定,造成項目增量、工期延誤的;監理單位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職盡責的;以上失職、違規行為造成項目超概,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向相關參建單位追償,相關參建單位3年內不得在甘孜州內從事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相關工作,并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計入不良信用記錄。
(二)參建單位將承接的工程(含監理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以上罰款收繳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具體執行,罰款所得按規定上交同級財政,相關參建單位3年內不得在甘孜州內從事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相關工作,并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計入不良信用記錄。
(三)招標代理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招標代理規定,造成項目招標投標延期的經濟損失由招標代理機構全額承擔,相關招標代理機構3年內不得在甘孜州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工作,并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計入不良信用記錄。
以上內容納入項目招標文件補充條款和相關合同進行明確。
????第四十三條??項目單位在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和規章追究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增減建設內容、調整建設地點的;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20%及以上,經紀委監委或司法機關調查確屬存在問題的;
(三)未依法依規實行招投標的;
(四)未依法簽訂相關工程合同或未實行工程監理制的;
(五)未按規定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不按規定時間辦理結(決)算的;
(七)不及時向州縣(市)發改、財政、統計部門報送當月投資完成情況和投資入庫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項目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理:
(一)出具虛假專業審查意見的;
(二)越權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
件和項目總投資概算的;
(三)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內容、標準的;
(四)授意建設單位違反規定的;
(五)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項目業主單位責任人和建設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規責任由州縣(市)紀委監委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追究。投資主管部門相應調減安排該責任部門的投資項目。
第四十五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單位、項目主管部門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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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文件政策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甘孜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